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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計畫─


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志工志召募計畫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壹、依據:

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貳、目的: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鼓勵奮發向上,正確人生觀及良好的學習態度。

參、志工召募方式:

    於本家網站(http://www.nch.gov.tw/helper2.htm)下載或親至本家填寫志工申請表,傳真、電郵(03-3220447;nchmoic@ms1.gsn.gov.tw)志工申請表或來電洽詢社工課鄒社工。

肆、志工召募對象:

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社會人士為原則,身心健康,熱忱、愛心、耐心及對兒童課業輔導、才藝及團康活動等辦理有興趣者,願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

伍、志工訓練方式: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鼓勵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並適時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每年辦理2次在職訓練(含本家簡介、志願服務規範及服務注意事項等)。

陸、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家童課業輔導。

二、家童才藝教學。

三、家童團康活動辦理(限高中職以上學校社團、公司行號、企業團體等)。

四、定期性義剪。

柒、志工之服務規定:

一、服務地點:本家。

二、服務時間:每週固定時段並至少服務1小時以上。

三、能持續服務半年以上。

四、每次服務結束請填寫簽名表

五、請遵守本家規定(如入家前請先向值班人員告知身分,以便本家秩序管理)。

 捌、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一、重視服務對象的個別性:以適當的方法去協助對象,才能產生

實質效果。

  二、適度的感情介入:以同理心去體會對象的需求,但是要適可而止,

以防過度依賴。

三、誠懇的接納接納是不帶任何條件的,服務不因個人的好惡而有差別待遇。

四、保持不批評的態度:對於協助對象,不可作人格或行為的批評或譴責。

五、尊重服務對象的抉擇:志工扮演的是關懷,建言和輔助的角色,應尊重對象對自身問題作自我抉擇的權利和能力。

六、維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權:志工和服務對象之間建立一種互相信賴的關係,此種信賴便是保密對象的隱私,重視其自尊心。

玖、志工之獎勵:

一、在本家服務持續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00小時以上者,頒發嘉惠兒童錦旗乙面。

二、領有服務紀錄冊並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本課

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領有服務紀錄冊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1吋半身照片2張、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家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證明者,請向本課提出申請。本課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核實審查後,於10日內發給志願服務證明書。

  拾、志工召募

一、每年1至3月及7至9月公開召募。

二、如有志工需求將不定時在本家網站公告召募。

拾壹、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簽請奉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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