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棄嬰(童)收養申請說明
因申請案件多且計畫修正相關流程及方式,暫時停止申請收件,或請致電本家社工課03-3524632
一、收養人資格:
(一) 本家業務轄區(台北市、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
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夫妻之一方年滿30歲,未滿55歲者。
(三) 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或相當資產者。
(四) 無子女或僅有子欲收養女或僅有女欲收養子者。
(五) 身體健康正常、無心理或精神病症。
(六) 需參與並完成準備教育課程。
(七) 犯罪紀錄未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
十
條各項禁止之規定者。
(八) 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
(二) 提供收養諮詢服務。
(三) 轉介出養人福利服務。
(四) 辦理收養前後相關人員會談、訪視、調查及評估工作。
(五) 辦理被收養人被收養前後之心理輔導。
(六) 辦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服務。
(七) 提供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
(八) 辦理收養服務完成後之追蹤輔導,期間至少1年 。
三、本家收養業務服務流程:
(一)收養說明:對有收養意願者提供個別說明,或以說明會方
式辦理收養相關事項之說明。
(二)準備教育:有收養意願者應參與本家舉辦之準備教育課程,本課程之 參與至遲應於審核評分程序完成前為之。否則視為不符收養人資格規定。曾參與其他同性質機構舉辦之準備教育課程並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者,視同完成本家所訂之準備教育課程。
(三)受理申請:收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提出收養申請。
(四)資格審核:就申請書及所提證明文件為初步審核,合格續辦;不合格函退並予說 明;資料不齊全者通知補件。
(五)會談訪視:指派社會工作員於洽定時間進行會談及訪視,會談及訪視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
(六)協助媒合:
1.按收養人審查總評分高低順序,依序辦理收養人與本家收容安置兒童之媒合。惟總評分未達75分者,不予列入排序及媒合。
2.收養人指定被收養人性別時,依指定性別安排3名以上兒童之媒合。
3.收養人未指定被收養人性別時,不分性別安排5名以上兒童之媒合。
4.經安排最低限名額兒童媒合而未成功時,降低收養人排序至現有其他收養人排序之最末序位再依序媒合,並以一次為限。
(七)漸進式接觸:媒合成功者,由社會工作員會同保育人員安排並協助收養人與兒童進行漸進式接觸,使兒童與收養人間產生良好互動,並因熟悉瞭解而互相接納。
(八)試養:收養人與兒童互動情形良好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通知收養人簽訂試養契約書辦理相關試養手續並進行6個月以內之試養。
(九)收養評估:收養人進行試養3個月以上至6個月期間內,本家得隨時派員進行收養評估,並製作收養評估調查表。評估結果經本家認可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通知收養人。
(十)法院認可:收養人接獲同意收養通知後,應於10日內至本家簽訂收養契約書,並於契約書簽訂後20日內依法院規定備齊書狀文件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認可收養。本家於法院裁定認可程序中,應派員協助收養人並出庭參與法院裁定過程。
(十一)收養登記:法院認可收養確定後,收養人應即備齊相關文件包括法院裁定書、裁判確定證明書、收養契約書等,於30日內至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並將辦妥登記之戶籍謄本乙份交本家存檔,同時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結案。
(十二)追蹤輔導:完成收養服務後1年內,本家得以通訊(包括:書面、電話、傳真、 E-mail )、會談或派員家庭訪視等方式,對收養家庭提供必要適當之協助與輔導。本項輔導應製作收養家庭追蹤輔導紀錄,並於陳請機關首長核備後併入申請案結案備查。
*棄嬰收養申請書填寫範例
*棄嬰收養保證書填寫範例
*所需文件中“有沒犯罪紀錄證明正本”即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請就近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聯洽。所應檢附文件及費用請參閱(我的 E 政府 — 申辦服務)。
*棄嬰收養申請者可直接下載 說明書 及 申請書 ( 含 健康檢查表 、 保證書 ) , 填妥申請書並請檢附 "備註 " 文件影 ( 正 ) 本一併寄回本家。
地址:338桃園縣蘆竹鄉中山路108巷36號
收件人: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社工課 呂小姐
總機電話:(03)3525634•3522705•3222084 分機:216
申辦服務與諮詢專線電話:03-352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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